1、装置停工由生产调度按停工方案统一指挥,生产车间密切配合,确保安全平稳停车。
2、装置停工后,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。各种物料按规定退出装置区,不允许任意排放有毒有害物料,无火炬设施的易燃易爆气体排空要缓慢进行,采取逐渐减压措施,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放火措施。
3、对有毒、可燃、腐蚀性物料的设备、容器、管道应按规定时间分别进行彻底的吹扫、酸碱中和、氮气置换等。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、余气,取样分析应达到安全技术要求。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使之与相关的设备、管道、系统隔绝开。
4、在停工检修中有的罐、槽、塔、管线等设备中留有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害物质时,其出入口或与生产系统相连部位应加盲板隔离,并挂上“有物料、注意安全”的警告牌。
5、装置停工,置换分析后,应按停工方案将进出装置的物料管线堵上盲板,做好明显标志。盲板应指定专人统一登记管理。
6、打开人孔时,应使设备内温度降至安全要求范围内。并从上而下一依次打开。在打开底部人孔时,应先打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,待确定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,警惕有堵塞现象。
7、含油污水的井坑、漏斗要封死盖严,装置的明沟、平台、设备、管道外表的污油、物料要清扫干净,避免动火是发生着火或爆炸。
8、生产科负责人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;移交前要查电气;查物料处理;查置换分析;查盲板隔离情况;确认合格后;方可申请办理移交手续。
9、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工作服、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,不准穿凉鞋、高跟鞋、钉子鞋。凡有两人以上同时参加检修项目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。
10、检修中必须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:
①施工动火必须办理用火证,落实防火措施。
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检修,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拆卸。
③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涮机具、配件、车辆和洗手。
④机动车辆进入检修现场,须佩带防火帽,并按指定路线行驶。
11、焊接动火必须事先通知安全环保科办理用火审批手续,严格执行动火管度。焊接时防火监护人由用火车间指派熟练操作人员担任;危险性较大的动火,需请示主管领导批准,并由用火车间负责人在现场监护。
12、动火地点周围易燃易爆物质应清洗干净,如附近有阴井、地沟等可漏出可燃气体时,应采取有效措施。
13、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与氧气瓶要分开存放,其间距不应小于10米,距动火地点不小于10米。高压线下、管道下,仪表附近以及作业人员稠密处,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。
14、电焊工要严格执行电气安全规程,所使用的焊接工具、设备要符合安全标准。电焊机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; 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,并易辨认,绝缘要良好。焊夹把要绝缘良好。
15、焊接作业时,要配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具,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时,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。
16、电气检修,要按《电仪安全工作规程》执行。
17、凡是导电设备维修,线路工作(不论高低压)必须停电作业,并在电源开关上挂有“有人作业
禁止合闸”的标牌,不准任意送电。
18、一般禁止带电检修作业,必须带电检修时,应经电仪车间负责人批准,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。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由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担任。
19、外线作业,电工在登高前应检查工具,确认良好后,方可登高作业。非本职工作者严禁检修任何电气设备。
20、在距地面(垂直距离)二米以上或不足两米,但地面有障碍物,地形复杂下进行的作业均视高处作业,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处作业的各项规定。